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等级标准如下:
等级、项目、职务 |
火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教授 |
软席车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工作人员 |
硬席车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五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的管理办法,我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限 额 级 别 |
省内出差住宿费 标准上限 |
省外出差住宿费 标准上限 |
标准(元/人、天) |
标准(元/人、天) |
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50 |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见附表) |
其他人员 |
300 |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并且单位不支付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旅游和参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 关于借款、报销等事项。
1、 教职工出差,需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如需职能部门认定,需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同意,计划财务处在经费计划许可的情况下,先由会计人员根据路途、时间和会议通知核算出借款金额,再按财务审批制度签批后,方可借款。
2、 出差人员应在临行前1个月内借款,不得提前借款。返校后,出差人员应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者,计财处从下个月工资中逐月扣还。
3、 借支差旅费实行一借一清、一借一报原则。前账未报,不得再借;不允许一次借款,多次冲报;多人一同出差,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办理,不得你借他报。
4、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回校报销时,如差旅费在借款金额以内,只须部门领导或职能部门领导签字即可;如差旅费超出借款金额,还须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校长签批。
5、 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6、 差旅费一律不得跨年度报账(12月1日以后出差除外)。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吉财行(2014)第398号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