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构
制度保障
信息搜索
名称
财务工作

长春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9-11-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精细化编报原则,人员经费精确到人,专项经费精确到项目。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权限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学校预算草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提请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审核机构,负责审核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审核单位预算管理的政策、办法和要求,审核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研究审核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审核预算追加调整方案,审核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审查和批准校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教代会审定和批复校级预算执行及年终决算报告。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

发生的支出,由工资福利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

助支出三部分组成。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和其它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经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费、福利费及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经费、退休经费、学生助学金、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其它)、独生子女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的年度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遵循全面性、稳妥性、效益性和重点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平衡各方面事业发展需要与经费的可能,保持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财政拨款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二)上级补助收入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制;

(三)事业收入要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

(四)经营收入应按本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同时参考上年收入编列。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在参照近年实绩的基础上,结合相关部门报送的在校学生人数、招生计划等资料,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各项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结合学校相关部门报送的经费支出计划,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安排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程序分为“准备”“一上”“一下”“二上”“二下”“三上”“三下”七个阶段。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校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部门预算。在“三上”阶段按照我校经费分配标准和定额,编制学校经费分配方案,报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及时上报、下达。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流程

(一) 各学院、各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将本单位预算草案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二) 计划财务处负责汇总各单位预算草案,核定编报学校整体预算草案,并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  

(三) 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预算草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 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预算草案,并提请教代会审议。

(五) 教代会审定学校预算,并批复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经费分配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各单位。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学校财务处可以按照上年全年收入预算的一半预拨经费,以保证各责任单位的正常运转。待预算正式下达后,再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将全年收入预算另一半下达到各单位。

第二十二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各单位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非税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制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控制预算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可通过财务查询系统实时了解和核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计划财务处。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对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必须由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请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决议进行调整。其中对支出预算的调整,必须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方能批准。

第二十八条 每年的第四季度,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且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体系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执行实施全过程监控。学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多种形式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长春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长春师范大学2017年单位预算信息公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