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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2019-11-08  点击:[]

长师校字[2015]1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1号)和《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和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和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参评范围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

(二)国家助学金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并适当照顾低年级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额度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生5000元/学年;

(二)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生3000元/学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6.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

7.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表现优良。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需符合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30%,本学年考试中无不及格科目(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在同等条件下,同专业、同年级综合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八条 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按程序参加学院困难等级认定。

第九条 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十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一)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二)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第四章 评审和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程序

(一)工作部署。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厅下拨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评选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院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开展评审工作。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比前,要将评比条件和名额比例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宣讲,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指导各班级进行初评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可依据学生成绩排名和家庭贫困情况评选;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可根据本班级同学对申请人评议结果进行评选。

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拟定人名单。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名单在公示无异议后把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所报材料包括:《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并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及时通知各学院,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疑义,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国家助学金采取春、秋两季发放的方式,由财务处直接存入学生缴费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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