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鼓励我校研究生参加各类竞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我校总体参赛水平,扩大学校对外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校外各类竞赛获奖者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以长春师范大学名义参加的学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
二、奖励范围
研究生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由各级党政主管部门、教育系统、协会、学会主办的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活动(不含各类表彰)。
三、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研究生的奖励办法
1、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奖励。
2、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3、参加市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4、参加比赛取得前六名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
5、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得优秀奖、鼓励奖、组织奖或其他奖项的视同省级三等奖给予奖励;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优秀奖、鼓励奖、组织奖或其他奖项的视同市级三等奖给予奖励。
6、参加市级比赛获得优秀奖、鼓励奖、组织奖或其他奖项的,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类比赛未能获奖的,学校将酌情给予鼓励。
(二) 对获得团体的奖励办法
研究生以团体名义参加各类比赛取得成绩的,根据团体人数不同,按照相应档次个人奖励的金额乘以不同系数对团体进行奖励。
1、5人以下的系数为1.5;
2、5(含5人)—10人的系数为2;
3、10(含10人)—30人的系数为3;
4、30(含30人)—50人的系数为4;
5、50(含50人)—100人的系数为5;
6、100人(含100人)以上的系数为6。
(三)对指导教师的奖励办法
1、一名教师单独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的,按照学生个人获得的奖金给予教师奖励,不累计。
2、多名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的,按照学生获得的奖金给予教师团体奖励。
(四)对组织单位的奖励办法
学生参加比赛获奖的,按照学生获得的奖金给予组织单位奖励。
(五)同时获得多个团体、多个个人奖项、多个同等名次的,奖金累计计算给予奖励。
(六)同一年度相同选手相同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获奖的,以最高奖项为准给予奖励。
(七)对获奖的团体和个人,在年度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奖励申报
(一)研究生参加各类竞赛,赛前应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各类竞赛申报表》,并附组委会的竞赛通知或组织章程等材料,于竞赛之前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经同意后方能代表长春师范大学参赛,获奖才可依此办法奖励。
(二)研究生参加各类竞赛之前,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没有获得授权代表长春师范大学参赛的,不适用于本奖励暂行办法。
(三)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国家级”指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相关部委或国家级学会组织的比赛,“省级”指省教育厅、团省委等相关厅局或省级学会组织的比赛。
(四)参赛结束之后,由组织单位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竞赛组委会的表彰文件复印件,送研究生部备案并办理学校奖励手续。
五、其他
(一)其他未列明重大赛事获奖后经审核认定的,其奖励标准参照相关类别进行评定。
(二)每年度开展一次集中奖励,奖励经费由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支出。
(三)本办法自公布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