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学生管理效率,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春师范大学学习的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5或7人组成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包括与申诉事由相关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二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诉申请书须注明申请人自然情况、申诉理由以及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确认申述材料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分为两种: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准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的,做出变更决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正常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