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师资管理工作,做好出国(境)进修、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形式内容
出国(境)进修、培训分为公费、半自费和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三种形式:
1.公费出国(境)进修、培训是指国家各部委、省各厅局按照统一计划下发给学校的文件所明确的进修、培训项目。
2.半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是指学校获得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资金资助以及列入学校年初制定的年度进修、培训计划项目。
3.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是指个人获得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邀请,经学校同意自愿出国(境)进修、培训的项目。
出国(境)进修、培训项目内容主要包括: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课程学习、专业进修等。
二、申报条件
1.身体健康,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进修、培训的学科应为新学科、薄弱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
3.在学校实际工作时间要求满两年,年龄要求45岁(含)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4.外语达到WSK考试合格水平要求(或符合相应出国(境)留学选派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并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程序
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的教师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班子研究同意,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人事副校长审批,其中公费、半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具有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须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后,报党委审批。
四、经费管理
以公费、半自费和自费等形式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出国(境)前外语培训有关费用由申报人负责,学校不予承担。其他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1.公费出国(境)进修、培训
(1)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工作中因项目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评审费等)由申请人自理。
(2)获得出国(境)进修培训资格后,办理护照、签证费用和从学校往返最近出(入)境城市的差旅费由学校资助。
(3)获得国家全额资助的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学校不再资助国(境)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获得国家非全额资助的进修、培训人员,学校承担配套经费差额(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人)。
(4)国家和省对到指定培训地学习的学费和差旅费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2.半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国(境)进修、培训学校每年总计最多支付人民币8万元/人(半年及以下三个月及以上减至1/2,三个月以下减至1/4,下同),仅用于学校承担的进修、培训期间学费和往返路费(其中往返路费为1/2,每年最多两次)。其余费用自理。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国(境)进修、培训学校总计每年最多支付人民币6万元/人,仅用于学校承担的进修、培训期间学费。其余费用自理。
3.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
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所有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五、管理与考核
1.出国(境)攻读硕(博)学位最长不超过三年,做博士后研究最长不超过二年,其他所有形式进修、培训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期,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延期。
2.出国(境)进修、培训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所有出国(境)进修、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在出国(境)手续办理前到人事处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工作合同,并在出国(境)前和回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3.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出国(境)教师,应分别于出国(境)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提出出国(境)进修、培训的书面申请。
4.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进修、培训期间,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管理中规定有秘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校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5.在国(境)外进修、培训的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按相关要求完成研修任务,具体如下:
(1)到国(境)外攻读学位人员应在规定期间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回校后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到国(境)外做访问学者、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修期间应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回校后向人事处、科研处提交相关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
(3)与国(境)外高校进行校际交流的教师,应按交流所在高校教学、科研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回校后向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研处提交交流所在学校的鉴定意见。
(4)到国(境)外进行专业(或课程)进修人员按相关要求(或课程)完成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回校后向人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鉴定评价意见及相关成果,一个月内在全校范围内举行学术报告会一次。
7.公费、半自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进修、培训规定期限内,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和岗位津贴等发放情况同在岗人员;自费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外培训、进修期间仅享受基本工资,自出国(境)培训、进修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期限返校工作后,补发其出国(境)进修、培训期间基本工资。
8.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并按协议完成相应研修任务。否则扣发出国(境)进修、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1)公费、半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不履行协议或未完成研修任务,扣发学校支付其的出国(境)进修、培训费用的50%。
(2)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不履行协议或未完成研修任务,扣发学校支付其的基本工资的50%。
9.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及学校相关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对违反纪律及规定者,学校将及时查处,按相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超期不归者,扣发其出国(境)进修、培训期间工资,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逾期半年者,予以解聘。
10.出国(境)进修、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实行五年在校服务期制,若与学校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国(境)外以及三个月以上国内培训、进修,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请调动者,经学校同意后,按以下公式计算退还学校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支付相关费用总额=(出国学习期间的工资+国家、省和学校支付的相关费用)÷5×(5-回校后实际服务年数)
11.经学校同意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不得调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其福利待遇按在岗职工对待。出国(境)进修、培训期间教学量视为合格。
12.教师以任何形式出国(境)进修、培训,均应自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意外伤害、疾病等情况,按照出国(境)进修、培训所在国(境)的有关保险制度办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补偿义务。
六、附则
1.经学校同意前往国(境)外工作(讲学、执教等)教师工作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保留全部在岗待遇;三个月及以上的,保留基本工资,取消基本工资以外一切待遇。其他情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2.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国(境)进修、培训未归人员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