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符合学校内涵发展需要的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人事厅)《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吉人社联字〔2010〕40号)、《长春师范学院岗位设置方案》(长师院字〔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和我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合理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求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对岗位设置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合理发展。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坚持科学论证,兼顾政策衔接,严格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平稳推进。
二、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含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校编外在岗的人事代理A类人员一并纳入本次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范围。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长春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对学校和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宏观调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李晓飞。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兴海、赵骥民
常务副组长:刘春明
副组长:赫 坚、刘保垣、潘正岩、张冀男
成 员:杨以纲、陈宪伟、侯伟新、李晓飞、刘 钊、李春杰
姜 国、左 伟、魏凤琳、庞玉清、刘春英
(二)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聘任的评审与推荐工作。成立管理及工勤岗位聘用小组,负责管理及工勤岗位的初聘工作;成立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学工系列(副高级以下,以下简称学工系列)岗位初评小组,负责学工系列的初评工作;成立其它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下)岗位初评小组,负责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下)岗位的初评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本部门教师岗位初评小组,负责本部门教师(副高及以下)岗位的初评工作。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各初评小组原则上应由5-7名具有正高级职务人员组成。
(三)各部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传达、落实、推进、维稳及编制岗位说明书等工作。
四、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现有教职工总量,确定学校设置岗位总量为1568个岗位(编内1197个岗位,编外371个岗位),聘任以实有人数为准。
(二)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1.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工干部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研究(包括教学、科研、师资、高教研究)、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翻译、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工程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以及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2.岗位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设置工作中学校设置岗位总量为1568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1187个,管理岗位304个,工勤技能岗位77个。其中编内岗位1197个,专业技术岗位867个,占编内岗位总量比例为72.4%(其中编内教师岗位占编内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253个,占编内岗位总量比例为21.1%,工勤技能岗位77个,占编内岗位总量比例为6.4%;编外岗位371个,专业技术岗位320个,管理岗位51个。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七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四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149号)规定:学校可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三级岗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岗位设置工作中教师、研究系列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图书资料、出版、实验、档案、翻译、医疗卫生、工程、会计、审计系列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五级。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即特设二级岗位核定数额不超过学校正高级岗位总数的8%),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要求,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2:35:40:13。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不应超过4:6;副高级岗位中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要求,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学校教师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教师岗位分为十个等级。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十二级。岗位比例结构同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结构。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一个等级。正高级岗位为三、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岗位结构比例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4)本次岗位聘用工作中,专业技术职务不在学校岗位核定范围内人员首次岗位聘用可聘用至相应级别岗位(以省人社厅最终审批为准);图书资料、出版系列岗位已经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聘任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三层次人选可直接聘任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2.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领导岗位的人员可根据所担任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确定职员级别;非领导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年限、职务等级、任职时间等参照事业单位原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确定职员级别。
(2)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1号)精神,非领导岗位中五、六、七、八级职员岗位分别占非领导岗位总数的5%、10%、30%、35%,其余为九、十级职员岗位。
(4)根据高等教育的功能和管理工作特点,学校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兼职岗位。这类岗位是指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同时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简称“双肩挑”岗位)。按照省相关文件意见,确定校级领导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管理的四个职能部门(即: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和研究生部)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可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即:双肩挑岗位人员),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四级以下职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特点确需兼任且在有岗的前提下,首次岗位设置工作中可自行确定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占聘任岗位职数。
(5)管理岗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非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岗位设置工作,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参与专业技术岗位(按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所在系列竞聘)或管理岗位竞聘,占聘任岗位职数,与现岗位能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无关。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一、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的25%左右,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四)特设岗位
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求,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程序确定。
2.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任职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1)受聘三、四级岗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受聘五、六、七级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受聘八、九、十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受聘十一、十二级岗位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岗位任职条件及年限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任现职(同级改职人员按取得与现专业技术职务同级别最早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学历、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长春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2)、《长春师范大学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工干部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附件3)及《长春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附件4)。其中任职年限以任满12个月为一年,满9个月及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任职年限和业绩成果的计算方法:2008年(含2008年)以来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后取得所有类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聘任时间为依据,2008年以前所有类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取得任职资格时间为依据。期间有改职经历人员按取得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最早时间确定聘任时间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各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岗位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长春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5)。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1)一、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三、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2.岗位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长春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附件6)。
六、岗位聘用管理及考核
(一)岗位聘用
1.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公开条件、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
2.专业技术一至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各部门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制定的聘任条件统一进行初评,并将评审通过人选报学校聘用委员会,由学校聘用委员会统一组织终评。
4.被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对经批准确定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应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5.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工干部纳入教师岗位管理,或根据其条件参与相应的职员职级评定。
6.新进的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7.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参加学校岗位分级。待岗人员、长期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8.凡聘期内有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工勤技术等级变动的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确定是否变更。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等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聘用工作的岗位数额及聘用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岗位聘用申请表》,向各初评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含电子版《长春师范大学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资格审核。各部门工作小组参考学校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岗位申报,各初评(聘用)小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长春师范大学岗位聘用申请表》、《长春师范大学岗位聘用汇总表》和《岗位说明书》(均需电子版,一式两份)报学校聘用委员会。
4.资格公示。学校对各初评(聘用)小组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5.学校终审。学校聘用委员会评审、学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聘用结果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7.签约上岗。被聘用人员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合同管理及考核
1.岗位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处理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距离规定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的受聘人员,合同聘期至退休时间终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出现聘用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的;
(2)受聘人退休、死亡的;
(3)用人单位撤销或解散的;
(4)受聘人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聘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4)出现其他应解除聘用合同事项的。
5.聘期内有行政或党内纪律受处分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应依据岗位聘用合同确定任务的完成情况。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作为岗位调整、续聘、奖惩等依据。对聘期内考核第一次不合格者,校内岗位津贴降低一级,聘期内考核第二次不合格者,予以低聘或解聘。低聘人员聘用到下一等级岗位。
(四)人事争议与处理
受聘人员因聘用、考核、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与学校发生争议,可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人事争议处理由人事处按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说明
1.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聘用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2.在初评过程中如需票决,相应聘用委员会召开评议(审)会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议(审)结果方为有效。对申报人的评议(审)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应到成员的2/3视为通过。
3.学校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与申报人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在实施讨论、票决等聘用工作环节中应提前说明,并予以回避。
4.学校各级聘用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情况属实,由学校撤销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需申诉或举报的部门或个人,均需按规定程序进行。
6.为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委派专人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7.岗位聘用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本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将作为各部门领导干部任职考核及聘任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中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