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章程
(2023年10月23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序 言
长春师范大学是吉林省重要的基础教育师资及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前身为1906年4月创建的官立长春师范传习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学校先后易名为长春府学堂、长春县立师范学校、吉长道立师范学校、吉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长春师范学校。1958年8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在长春师范学校基础上建立长春师范专科学校,1981年7月学校更名为长春师范学院,1986年1月起隶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年7月起划归吉林省人民政府管理,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更为现名。
学校自办学之初就与党和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作为吉林省中共组织的诞生地、爱国运动的策源地、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的发源地,素有“长春革命大本营”“长春革命的摇篮”之称。
办学历程中,学校注重以师范教育为根本,建立了师范与非师范教育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涵盖了文学、理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为党和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各级各类高素质专门人才。
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长春师范大学,简称为长春师大;英文译名为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CHCNU。
第二条 学校住所地为长春市长吉北路677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八条 学校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建立人才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激发人才培养的活力,为社会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努力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搭建与国际科研、教育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平台,提升学校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第十三条 发展定位: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创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发展目标: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师范教育基础地位不断巩固,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互为支撑、多学科协调发展,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服务的能力稳步提高,建成师范教育优势突出、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师范大学。
第十五条 办学层次定位: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为重点,依法依规发展国际学生教育。
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25000人左右。
第十七条 学科专业定位:面向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顶层设计,优化学科专业布局,聚焦建设重点,努力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学科专业(群),多个学科或学科方向进入国内前列,师范教育有优势,非师范教育有特色,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科学与人文素养厚实,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终身学习、专业发展和沟通合作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九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公众依据本章程实施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校资产不流失,不被非法侵占、破坏;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与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长春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有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分党委)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坚持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分党委)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学校依法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党政机构和学术组织,其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校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自主设置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作为履行学校职能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就业服务;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就学院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七)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负责审批计划内办学经费支出,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安排和使用;
(八)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文献资源,提升使用效率;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系)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系)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纪检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根据议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五章 学术治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履行学院的学术事务职责。
第四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咨询功能,对学校学科发展把关定向,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总人数15至35人(单数),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统筹行使学位管理、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学科建设、导师聘任等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制订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政策;
(二)审定学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四)做出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授予、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做出授予、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八)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做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十)组织学位授权点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一)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主要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一般应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25-29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 人。委员的任期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任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由主席主持,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以记名或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实施办法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提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5%。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工人和少数民族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学校领导、工会负责人、学院(部门)党政负责人、民主党派、教师和工人等各方面人员组成。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执行委员会与主席团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可按规程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向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征集,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基本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校友工作办公室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密切联系社会,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和丰富社会参与、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的咨询机构。理事会依照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选用教学教材。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科生教育
(一)本科生实行通识与专业相结合的教育;主要为基础教育培养骨干师资及教育管理者和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二)实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要和地方社会发展需求,紧紧围绕专业办学特色,大力促进专业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三)依据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自主制定招生计划,调节各专业以及专业方向招生比例。
(四)本科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教育
(一)研究生教育以主动服务国家发展为导向,实行高层次专门化教育;
(二)依法申请、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要求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四)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形式主要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形式主要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五十九条 国际学生教育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办学实际,制定国际学生招生办法和章程。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企业奖学金资助以及自费的国际学生;
(二)国际学生教育形式主要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类别为本科生、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类别为校际交流生、进修生;
(三)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应达到学校相应层次教育要求,使其成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使者和桥梁。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规模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督促、支持教师每年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培训,教师培训的内容应当切合教师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方法,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制度,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学 生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五条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并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
第七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章 校 友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友指以下人员:
(一)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正式进修注册的学员;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四)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名誉博士、荣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
第八十条 校友会是校友自愿参加、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校友会是学校与校友之间联系沟通、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学校支持校友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的宗旨是为母校发展建设服务、为校友建功立业服务、为校友所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基本任务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第十一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依规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遵纪守法、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财产和经费,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拓展办学资源。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十二章 校识 校歌 校训 校风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间符号元素取自盂鼎文中的“”(师),将其变形,所产生的图形符号与红山龙的造型相结合,古朴、庄重,体现师道文化的经典与传承。标准色为印章红。中文字体在毛泽东书法作品中选定集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左上方有学校徽志,中央有中文校名。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长春师范大学校歌》,集体作词,郭鼎立作曲。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学无止境,行为师表”。
第九十三条 学校学风是“砺志、勤奋、博学、创新”,教风是“敬业、求实、团结、奉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