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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门槛价以上)校内管理的补充规定

2019-11-09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各部门门槛价以上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评审、申报和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提高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评审委员会。组长由本单位、本部门一把手担任。教学单位的立项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班子成员、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室)负责人、设备管理员、相关学科教师等不少于7人单数组成;其它部门的立项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由班子成员、设备管理员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立项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校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规划。

2.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的立项方向

3.对本单位、本部门所报项目进行评审。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提出是否同意上报的明确意见。

三、程序要求。

1.立项评审委员会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确定立项方向。

2.各单位、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报。

3.立项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结果的产生方式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评审通过后,立项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上签字。

4.经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要在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大会上通报,并将结果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5.申报项目及资金额度与学校或上级实际批复项目及资金额度有偏差的,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批复项目及资金额度对项目进行重新调整,调整后的项目明细须经立项评审委员会重新审定通过。

6.项目通过后,按照《长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长春师范大学

                         

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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