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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9-11-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习、生活等费用。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上进,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突出。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推荐、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的意见。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和各院(系、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修改管理办法,规划工作方向;调整分配比例、等级和审定名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日常办公机构为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下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经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获奖学生初评推荐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将审查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获奖研究生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在学校公示阶段有异议者或本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申请

第十二条 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

中进行个人申请。

2免试推荐的研究生、生源为“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毕业考入我校的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3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之外其他新入学研究生,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科研潜力和家庭情况等因素由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文件相关规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占符合资格人数的70%),确定获奖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第二学年度及以后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学业奖学金实行一

年一评的动态管理。

2第二学年度以后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为上一学年度学

生的学习成绩(所学课程必须一次性通过考核,学位课程单科成绩高于75分)、学术研究能力、学术研究成果、学生的日常行为道德表现及参加集体活动表现等。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休学或转学。
  2出国(境)学习和研修。

3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4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考试作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取消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5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在职学习者除外),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资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学校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统筹解决。设立专项资金,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

   第十七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金标准等。其名额分配要倾向于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十八条  学业奖学金等级或奖金设置的调整须经过学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等级和奖金及比例如下设置。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分配表            元/年

类别

等级

学业奖学金

各等级比例(%)

符合条件研究生中获学业奖学金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8000

30

100

二等

5000

7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6000

10

70

二等

4000

30

三等

2000

60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籍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部门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规定,财务处负责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所在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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