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与管理,帮助和引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重新进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依据受处分学生的后续良好表现,给予降低或解除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降低处分等级与解除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条 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条件:
(一)关于考察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生可放宽至6个月。
(二)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
1.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努力学习,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考察期内,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15%以上或排名前15%,或考取研究生);
3.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学同意降低或解除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降低或解除处分:
1.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前考察期未满者;
2.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降低或解除后再次所受处分)者;
3.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2/3者;
4.因政治错误受到各种处分者;
5.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而给予的校纪处分者。
第三条 学生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降低或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降低或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降低(或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列举降低或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降低或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学院党总支(分团委);
(三)学院党总支(分团委)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
(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降低或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降低或解除;
(六)降低或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下发,原处分文件及降低或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