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展示我校大学生的精神面貌,树立学生学习楷模,发挥先进典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展好十佳大学生、十佳班级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一)十佳大学生: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十佳班级:除大一年级外的所有自然班。
第二条 评选细则
(一)十佳大学生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强烈的爱国情怀、昂扬的精神风貌,事迹突出,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学习典范、科研精英:学习成绩突出,连续两次(含)以上获得校长奖学金;努力钻研,在本学科重点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积极参加科研实践活动,在国家级科技创新类大赛中获得奖励;创作有代表性的创意设计作品,获得一定成绩并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
2.思想进步、工作突出:思想积极向上,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有身正为范、助人为乐的典型事迹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学校、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公认的学生领袖、学生带头人。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前20%。
3.自立自强、感恩奉献:艰苦奋斗,逆境成才,面对困难能表现出坚忍不拔的毅力,生活朴素,经济独立,心态乐观,并在学业、社会工作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是全校学生中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心怀感恩,乐于奉献,能够主动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同学,是值得全体同学学习的模范榜样。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进行保护或设法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处置突发事故的危急关头,舍己救人,事迹突出,有重要贡献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5.优秀志愿者、支教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活动和支教活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受到所在单位领导和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原则上要求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除以上条件,候选人因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而获得重大奖励或表彰的,也可参与评选。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1.受过学校、学院任何级别处分者;
2.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
3.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者;
4.恶意欠缴学费者。
(二)十佳班级
具备优良的班风、学风,团结向上,和谐进取,具有先锋模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优良学风班
班级学风浓厚、考风严谨,班级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较强、学习纪律严格。在学院班级学习成绩总体排名第一,班级同学原则上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四、六级过级率排在全校前列。
2. 科技创新班
班级科技创新氛围浓厚,班级成员积极组织或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和竞赛,班级成员科技创新成绩优异(至少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
3. 魅力风采班
班级能积极开展有益身心、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的各级文体表演和竞赛,有突出表现和成绩(至少获得校级(及)以上文体比赛奖励)。
4.文明风尚班
班级在加强思想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以及班级成员在精神文明建设如诚信、组织纪律、自律自强等方面成绩突出,多次获得校级评比活动奖励。
5.社会实践班
班级社会实践氛围浓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80%以上,多篇社会实践报告被评为校级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班级积极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成果突出或有典型事迹,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级,不能参加十佳班级的评选:
1. 班级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等不良记录;
2. 班级中有恶意欠缴学费的学生。
第三条 推荐要求
十佳大学生的推荐,原则上本科生人数多于1000人的学院可择优推荐不多于2人,本科生人数少于1000人的学院可择优推荐1人。
十佳班级每个学院择优推荐一个班级。
第四条 评选时间
每年的10至11月份进行评选。
第五条 评选程序
各学院按照评选细则要求上交材料,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组织召开学校"双十佳"评审会,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