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吉林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第二学位除外)中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
二、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及上一学年未受过违纪处分。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无不及格者。
3.在所学专业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4.生活节俭,无不良行为。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困难的孤儿或者烈士子女。
2.单亲(在本办法中指父母一方死亡)或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贫困地区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少数民族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6.其他符合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学费减免额度
我校学费减免按照国家规定及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分为学费全免、学费半免两个等级。
四、学费减免程序
1.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需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填写《减免学费审批表》;
2.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等),提出学费减免的初审名单及减免档次,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统筹审核,确定学费减免的复审名单,审批后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档次。
4.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将复审减免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并将结果进行存档。
5.学生工作部(处)将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档次送交计划财务处。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如有已获得减免学费资格的,取消已获得的减免资格并要求补足学费:
(一)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
(二)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三)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原则上不予减免学费。
(五)生活铺张浪费者或进行不正当消费者。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