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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2019-11-08  点击:[]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吉林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第二学位除外)中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

二、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及上一学年未受过违纪处分。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无不及格者。

3.在所学专业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4.生活节俭,无不良行为。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困难的孤儿或者烈士子女。

2.单亲(在本办法中指父母一方死亡)或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贫困地区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少数民族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6.其他符合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学费减免额度

我校学费减免按照国家规定及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分为学费全免、学费半免两个等级。

四、学费减免程序

1.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需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填写《减免学费审批表》;

2.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等),提出学费减免的初审名单及减免档次,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统筹审核,确定学费减免的复审名单,审批后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档次。

4.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将复审减免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并将结果进行存档。

5.学生工作部(处)将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档次送交计划财务处。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如有已获得减免学费资格的,取消已获得的减免资格并要求补足学费:

(一)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

(二)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三)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原则上不予减免学费。

(五)生活铺张浪费者或进行不正当消费者。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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