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长春师范大学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入学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一年)治疗可达健康者,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时到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等相关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生证与校徽
第五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学生必须妥善保管。
第六条 办理
(一)学生证、校徽与火车票乘车优惠卡在新生入学办理完各项手续并体检合格后,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办理;
(二)其他如转入学生,在取得学籍后方可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籍管理科办理。
第七条 使用
(一)每个学生只有一套学生证、校徽;
(二)学生证信息须和学籍档案一致;
(三)学生证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和抵押;
(四)拣拾他人学生证、校徽者须及时上交;
(五)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学生证必须上交;
(六)火车票乘车优惠卡出厂时已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学生用完4次于新学年报到注册后,由学院统一进行增输4次。
第八条 补换
(一)学生证遗失,学生须按有关通知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籍管理科补办;
(二)因家庭住址变迁需换办者,学生须提供原住地和现住地的户籍证明;
(三)其它原因如转专业或意外损坏者,学生须将原证件上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籍管理科,再申请换办;
(四)火车票乘车优惠卡损坏,学生应以学院为单位按规定时间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学分
学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条 成绩与绩点
第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
(一)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绩点为1,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的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二)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总学分绩点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十二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含休学)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者(含二年级);
(二)为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者;
(三)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类互转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者;
(六)试读期间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与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但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者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非师范专业与师范专业互转者;
(三)以专升本方式录取到我校者;
(四)由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我校者;
(五)正在休学或拟做退学处理者;
(六)留校察看或拟开除学籍处分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符合转学条件欲办理转学手续者,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省内学生转出我校,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由我校向拟转入学校发函,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转入省外院校者,还需我省教育厅联系外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内学生转入我校,需转出学校向我校发函,经学校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省外院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还需转出学校报其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发函与我省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我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患有某种传染病或其他疾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主管校领导批准,发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专科除外),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者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休学者要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
(二)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享受专业奖学金、副食补贴等;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者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者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休学者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三周内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书、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者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留校学习参加考试。擅自留校学习者,按违纪处理;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在此期间如报考其他学校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在此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未请假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或其他传染性疾病者;
(五)意外伤残或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且理由充分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须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研究决定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者,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领回,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学费按实际发生数额收取;
(三)退学者由学生工作部(处)发给退学证明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具体参照第八章),同时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参照《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考察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者,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合格而取得学分,当绩点数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总学分数,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于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者,应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修满剩余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所学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