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师校字[2015]126号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在我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过违纪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
3.生活节俭,无不良行为。
4.参加学校贫困等级认定。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济困难的孤儿或者烈士子女。
2.单亲(在本办法中指父母一方死亡)或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贫困地区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少数民族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6.其他符合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费减免额度
我校学费减免按照国家规定及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分为学费全免、学费半免两个等级。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学生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学费减免程序
1.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写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2.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等),提出学费减免的初审名单及减免档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工作部(处)的审核情况汇报,研究确定学生学费减免结果;按照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学生学费减免额度达到一定标准的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4.学生工作部(处)对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档次进行公示。
5.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计划财务处依照规定履行减免手续。
第六条 各学院要对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资格严格审查把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违规申报和资料造假行为的学院和教师,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讲求诚信,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学生学费减免标准和程序进行申报;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已获得的减免资格并要求补足学费:
(一)学费减免申请过程中信息有弄虚作假行为,隐瞒家庭实际情况,瞒报家庭经济收入者。
(二)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者或进行不正当消费者。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5年5月27日校长办公会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