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师校字[2015]125号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我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全面负责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分类及申请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依据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和定期考核的原则,面向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岗位设置综合考虑各单位人才培养规模、类别和人员编制等因素。
第七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或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按每月总工时数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36-40个工时/月,B 类31-35个工时/月,C类26-30个工时/月;按岗位的技术要求设立特殊岗,特殊岗是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从岗学生专业知识掌握扎实,技术能力过硬。岗位类别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单位申请岗位的性质测算出月工时数来确定。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的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确定后,需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在原则上以学年为周期,实行申请审批制。各单位申请岗位时,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二)由学生资助中心公布岗位,学生根据岗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由分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进行上岗资格初审,报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中心审查、确定学生上岗资格后,公布定岗情况,并通报用工单位。
(五)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培训,通过试用期后进行工作。
第四章 岗位用工及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增加岗位时,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增加岗位申请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批;需要临时用工时,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均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能正确处理好工学关系;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朴素,勤俭节约;具有为学校和同学服务的奉献精神,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前四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并与学生签订岗位责任书,同时报送《长春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原则上该学期的聘用名单不再变动。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育人作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属于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进行严格区分。不允许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应与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的正常活动和训练区别开来,此类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和教育等日常管理,须根据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勤工助学考核表》,按月报到学生资助中心。对无故缺岗或劳动表现极差的同学,可以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其上岗资格,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考核、评优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经费额度根据学校的贫困学生总数和各单位用工数量计算。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计划财务处按月统一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固定岗位计算和临时岗位计算。
固定岗位工资一般按月计算,工资标准按固定岗位类别分为三档:A类工资标准为500元/月, B类工资标准为400元/月, C类工资标准为300元/月,设立特殊岗的,其工资标准为600元/月;临时岗位工资按小时计算,酬金为15元/小时。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全年按10个月发放,用工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表》,学生资助中心报计划财务处,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5年5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学生工作部(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