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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11-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同时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设立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本校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专门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宗旨是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和知名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分院(所)推荐和校长提名相结合的方法产生。为保证其代表性,应兼顾其成员的学科结构、年龄层次、院所分布等因素,原则上每个分院一般至少拥有1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同时应注意吸收中青年知名学者。学校可聘任若干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校学术委员会顾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骨干,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本人愿意为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校长担任。委员应为单数。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增补调整一次。当选委员由校长颁发聘书。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受学校委托,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重要教材、重要科研项目的可行性及成果的科学价值给予评价,对有争议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项目、成果等)进行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负责有关科研奖励(包括成果奖、特殊贡献等)的评审。

第九条 参与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晋升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主持校内重大学术活动,推荐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学校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培养、优秀人才选拔、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我校承担的各层次科研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受学术委员会委托,组织我校的日常学术活动;

   (二)行使学术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职责;

(三)完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组织全校的日常科研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无特殊情况,议题需在会前确定,并于开会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可向主席提出临时议案,经主席批准提交到会且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纳入会议讨论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签署后公布。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有两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不再享有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职责的,名额由其所在分院的其他教授增补。增补委员须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认可。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分院(直属系、所)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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