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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9-11-0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春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学院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长春师范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学院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建房、售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医疗保健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比例为职工总数的10%-18%。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院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5年为一届,一般应按时换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如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席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的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在下次大会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依据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休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各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并报院党委批准;
   (二)大会休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维护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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