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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2019-11-02  点击:[]

仪器设备验收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保证采购仪


器设备质量,提高学校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验收形式

一、凡单台件1万元以下(含1万元),批量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学校设备,原则上由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设备领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验收,以《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或《长春师范学院家具验收单》作为验收凭证,不另写验收报告。

二、凡单台件1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上的学校设备,原则上都要经学校成立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的验收,并填写《长春师范学院设备验收报告》,以《长春师范学院设备验收报告》、《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或《长春师范学院家具验收单》作为验收凭证。

第二条  验收程序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要根据设备到位情况,经厂商安装调试后,由设备使用部门先自行验收,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为:

一、设备验收前的拆箱、安装一般由设备使用部门和供方人员共同完成。

二、由职能部门组织成立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并负责提供验收所需的合同及有关设备信息资料。

三、设备的实物验收是依据合同规定和实物装箱单对设备及配件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外观进行常规性验收,察看设备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现象。

四、设备的技术验收是验收人员按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的各类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的功能,并考核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五、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破损、短缺或质量问题的,应在验收报告中作好详细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此作为在有效期内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的参考依据。

六、对于大型贵重或技术要求很高的仪器设备验收,除联合验收工作组外,使用部门应协助职能部门从校外特聘专家、技术人员或临时增加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工作组事先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提前阅读并消化各类技术资料,并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准备好试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样品等。

第三条  验收结果

一、验收结果与合同完全相符的,验收结果定义为合格,验收工作组在验收报告中签字确认后,验收工作完毕。

二、在品牌不改变的情况下,所供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但技术参数高于或与合同要求相同的,经联合验收工作组同意,由厂家和供货商提供不符部分的正偏离情况说明,同时使用部门组织三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正偏离的、能够满足其使用需要,并且使用部门同意更换的,由使用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同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参与鉴定人员在报告上签字。验收工作组依据合同及鉴定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组在验收报告中签字确认,验收工作完毕。

三、所供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且技术参数低于合同要求的,验收工作组将第一次验收结果定义为不合格,并出具不合格验收报告交与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通知供货商在限期一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进行整改。整改后,使用部门再次验收,认为合格后通知资产管理处组织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结果为最终的验收结果。最终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验收工作组在验收报告中签字确认后,验收工作完毕;最终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验收工作组应在不合格验收报告中作好详细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作为在有效期内向供货商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的参考依据。

四、其它情况,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可参照有关条款研究解决。

第四条  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工作原则及工作职责

一、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的组成

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由职能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组成,组长由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二、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的工作原则

1.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验收原则,遵循“联合验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各部门要自律规范,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3.验收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廉洁、高效地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功能、质量在内的各项验收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校联合验收工作组的工作职责

1.职能部门:对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保证验收工作按照《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进行,同时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2.使用部门:对采购设备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按照《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3.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对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仪器设备验收的程序进行监督。并对采购项目中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有审批把关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附则

一、学校原有有关仪器设备验收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春师范学院设备验收报告

2.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3.长春师范学院家具验收单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上一条: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变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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