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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变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规定(试行)

2019-11-03  点击:[]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因为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变动情况包括退休、调出学校、出国、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在岗死亡等以及经过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变动行为。

本办法所指机构变动情况包括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或经学校批准,因工作需要致机构变动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对退休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一、凡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无论学校是否返聘,其离岗前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做到账、物清楚,填写《长春师范学院设备移交报告单》,并与本部门设备管理人员一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账目移交手续。手续完毕后,资产管理处在退休单上签字,人事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凡退休人员应办理资产账、物交接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将暂缓返回本人已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待本人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再予返还。因部门失职,造成退休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离校的,学校责令有关责任人在一个月内负责催还资产。对限期内未予催还的资产,学校将按该项资产的现值从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  调出学校、出国、自动离职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办妥账、物交接手续,填写《长春师范学院设备移交报告单》,并与本部门设备管理人员一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账目移交手续。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经资产处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人事处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如因其部门督促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其部门领导班子确定责任人,并按该项资产的现值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  因病长期休养、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工作由原部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并应在其本人离岗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经查实确因原部门负责人或设备管理人员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该项资产的现值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先与本部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填写《长春师范学院设备移交报告单》,并同往资产管理处办理账目移交手续。凡未办妥资产移交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调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资产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该项资产的现值共同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当月未予上缴的,将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情况,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变动后两周内,接收部门应重新指定设备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完成所管资产账、物交接工作。原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在与接收部门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原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区分原部门和接收部门的责任后,将停止责任部门下年度的资产投入。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处罚条款由学校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共同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学校原有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变动办理移交手续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师范学院设备移交报告单》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上一条: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规定(试行)) 下一条: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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