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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规定(试行))

2019-11-04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吉林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

1.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的。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3.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无维修价值的。

4.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5.维修费用达到原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

第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申报审批程序

1.各部门申请报废仪器设备首先填写《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组织报废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废鉴定小组一般由部门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等3-5人组成,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逐一签名。同时,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

2.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包括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成立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置资产全过程,以上四部门负责人为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监督、审核报废资产处置全过程。

3.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3-5人的资产报废鉴定小组,负责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确属需要报废的,鉴定小组要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残值预估,并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鉴定表》,同时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鉴定结果未达到报废标准的,不予进行报废处理,将设备退回原单位或做校内调剂。

4.资产管理处将拟报废仪器设备情况进行处置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申报工作。

5.资产管理处汇总填写《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类汇总表》,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分管资产校领导及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6.由学校正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上表格、报废资产明细表、公示说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及帐务处理

在上级机关批复后,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至资产管理处仓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不得随意拆、取零配件),并与原使用部门做好帐目调整手续,资产管理处将报废仪器设备调整至资产管理处报废帐目内,并从资产管理系统中做删除处理。资产管理处将报废仪器设备分类整理后,分批次报至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交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共同参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全过程。

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凭借上级机关的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及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成交价格,按现行财务制度对财务及相关帐目进行调整。

第四条  附则

1.学校原有关仪器设备报废的规章制度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原《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

2.《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鉴定表》

3.《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类汇总表》

4.《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流程》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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