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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19-11-08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方式

学校采购方式可分为政府采购、自行采购两种方式。

1.在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或政府采购文件规定必须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需参加政府采购,按省政府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2.在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下且不在政府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采购方式以市场询价采购和校内招标采购方式为主。

二、采购所使用资金范围

1.国家财政拨款;

2.纳入校内财政预算的资金;

3.科研经费;

4.学校临时审批的项目资金;

5.各部门的创收资金。

三、采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采购计划的编制

各部门必须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按照限时编制,归口审核,统一汇总,上会审批的原则,每年年末,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出下一年度本部门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即教学单位设备采购计划交教务处审核,科研单位设备采购计划交科研处审核,行政单位设备采购计划交学院办公室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到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对审核后的各部门采购计划进行统一汇总,上报院务会审批,并根据院务会审批结果及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代表学校编制出下一年度全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含项目采购时间安排)。其中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按照《长春师范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二)采购程序

1.政府采购程序

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计划,由使用部门制定预采购设备的详细技术指标和购置要求,经使用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汇总。资产管理处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申报表,上报吉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由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采购执行方式。采购执行方式有: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三种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办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通知书后,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工作,同时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参与评标。公示结束后7日内,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

(2)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办向学校下达部门集中采购任务通知书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由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同时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参与评标。公示束后7日内,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

(3)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采购目录中规定属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向学校下达协议采购核准书,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共同按照核准书规定的经销商进行询价采购;采购目录中规定属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由以上部门共同向具有定点采购资格的供货商直接询价采购。

2.自行采购程序

(1)市场询价采购:市场上常见的通用设备,实行市场考察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计划,会同使用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委对市场进行考察,并与供货商进行议价,同等条件下价格最低者确定为供货商,资产管理处出具考察报告,经考察人员共同签字后,资产管理处依据考察报告结果进行采购。

(2)校内招标采购:市场上不常见、需要订做或是涉及工程安装类设备,实行校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计划,对预采购设备详细技术指标和招标要求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会同使用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委进行开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形成招标纪要,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后,资产管理处依据招标结果进行采购。

四、采购监督

1.学校采购工作全过程接受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委等相关部门和群众的共同监督。

2.政府采购由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参与开标(部门集中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由纪检委参与监督)。

3.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委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要求;

(3)合同中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合同中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4.资产管理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同时审计处、纪检委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采购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按照学校党纪、政纪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意给供货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3)与供货商违规串通的;

(4)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拒绝采购领导小组检查或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6)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5.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同时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给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货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利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货商的;

(4)与采购机构人员违规串通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6)向采购领导小组、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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