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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9-11-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提交书面请假书,经批准后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论。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位论文工作或学习活动需要到校外的,应由指导教师安排并需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研究生请事假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3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14天由指导教师和分院(所)批准,其中7-14天须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15天(含15天)以上时,须报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研究生假满返校后,要按批准期限及时销假。如假满仍不能返校时,须提前申请续假。未准续假者应准时返校。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旷课论。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提倡结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晚婚年龄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而要求结婚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结婚。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准许生育,以保证学业顺利进行。对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晚育年龄的生育者,也应从严掌握。特殊情况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分院(所)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部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学期间获准生育且即将分娩的女研究生,为贯彻执行婚姻法、保障妇婴健康权益,应休学一年。

委培生、定向生回原工作单位的研究生以及我校教职员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要申请结婚,统一回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结婚手续。

凡违反晚婚、计划生育规定的在学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生育不能坚持学习,需较长时间治疗或休养者,可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和分院(所)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部,并转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持有关证明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期限累计不能超过1学年。

第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全额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因病休学,在半年内,奖学金照发,超过半年只享受80%的普通奖学金;因事或因生育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申请复学,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分院(所)领导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复学研究生视具体情况返回原年级学习或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内完成学业,硕士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

(二)因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硕士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硕士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跨一级学科;

(二)委托、定向培养;

(三)进入毕业年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以转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硕士生在学期间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退学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由所在分院(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部审核,经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退学。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由院系送交本人;不能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所在分院(所)公示,公示后视为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批准之后停发奖学金并不再享受包括公费医疗在内的所有在校研究生待遇,必须及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课程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一个月内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学习课程在课程学习结束必须参加考核。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并经分院(所)领导批准后公共课还需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而不交答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二十七  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填写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七天内上交。非公共课的各科考试试卷由各分院(所)负责保存保存至该研究生毕业后送研究生部存档。公共课成绩由任课老师直接交研究生部存档入册。研究生毕业时各分院(所)研究生教学秘书将研究生学籍表签名盖章后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将研究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和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按《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课程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硕士生可于结业后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答辩一次或补考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学位办公室,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和《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在学习年限内,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考博、就业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派遣计划。

三十九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其就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正常毕业时间安排就业计划。

(二)如申请延期超过一学期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定向、委托培养协议书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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