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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19-11-08  点击:[]

为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与学校优秀奖学金不兼得。

   二、基本条件

1.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可申请;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表现突出;

5.所有课程一次性通过考核(含补修课程),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研究生新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学习成绩参照研究生入学成绩(推免研究生直接考评科研成果),科研方面考核参照入学前4年科研成果;

6. 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突出。博士生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一篇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文章;硕士生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并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有同等贡献;

7. 科研成果必须是在正式期刊(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作者单位应为长春师范大学(新生条件放宽)。

三、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工作;根据当年国家下拨名额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2.根据名额分配方案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管理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5至7人组成,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组织和初评推荐等工作。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4.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四、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年9月份进行。学校根据国家分配名额按专业进行分配。

2.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认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每名研究生在学制基本期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3.初评推荐。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按照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配名额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推荐。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按评审时间要求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评审。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培养单位推荐人员进行成果材料复查,复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不记名投票,产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表彰与奖励

1. 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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