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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包括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

第二条 建设科研平台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在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紧密围绕科技前沿、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突出优势和特色。

第三条 建设科研平台的总体目标是:打造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培育高级别科研立项,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为申报省级及以上级别的重点科研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条 科研平台由学校下拔专项经费资助建设,每个科研平台资助金额三年累计30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校级科研平台首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科研平台负责人应为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近3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理工科累计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文科累计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科研成果奖励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 科研平台成员承担省、部级及以上与科研平台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数量,理工科不少于5项,累计在研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文科不少于5项,累计在研科研经费8万元以上;

(三)科研平台的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科研平台核心成员(获得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各科研平台间的成员不允许交叉;

(四)场地、设备和资料能够满足科研平台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鼓励跨院系部、跨学科联合申请。

第七条 科研平台每两年申报一次,建设期为三年。具体时间依据学校工作实际需要由科研处受理申报。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平台申报表》;

(二)科研处初步审查、汇总;

(三)校内外专家评议;

(四)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科研平台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共同体,主任全面负责科研平台工作。

第十条 各科研平台人员均为兼职(特殊情况除外)。主任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建立稳定精干的科研队伍,同时吸收客座研究人员及其它兼职流动人员。

第十一条 各科研平台设立独立的学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低于5人,校外专家成员不低于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 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 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平台建设的规划及经费预算内容执行;

(三) 科研平台负责人应自觉维护财经纪律,费用支取应严格参照省级科研平台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专项经费使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在申报成功后的3年中应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申请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理工科平台争取省市及以上部门科研经费不少于50万元,发表SCI检索论文不少于20篇,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专利不少于2项。文科基地争取省市及以上部门科研经费不少于15万元,发表CSSCI及以上级别检索论文不少于10篇,省级人文社科政府奖不少于2项。

第十四条 检查与验收:

(一)科研平台立项获准后,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长春师范大学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合同》;

(二)各科研平台应在每年年终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报科研处。学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年度检查。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对于未开展工作的取消资格并停拨下一年平台建设经费;

(三)三年期满后进行终期验收。主要考查科研平台建设期间所取得的科研获奖级别及数量、专利数量、科研项目级别及数量、科研经费数量、发表高级别科研论文数量等;

(四) 验收通过后可自动转入下期校级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中,并优先推荐参选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平台的申报。验收不合格的平台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如达不到整改要求,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继续建设的必要性;

(五)成功申报厅级及以上的各类科研平台的校级平台,视为终期验收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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