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构
制度保障
信息搜索
名称
科学研究

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促进相关研究领域的交叉与合作,培养和支持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提升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遵循“整合资源,支持重点,突出特色,动态发展”的原则,以科研项目为载体,主要目标是培育和产生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人才群体,为学校申报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团队做好培育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方面特色鲜明,研究领域交叉性和创新性较强。

第四条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队伍。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创新意识、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年龄在申报当年不超过45周岁,近5年以来在国家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团队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较为合理,人数不得少于5人,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下,60%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

第五条 有条件良好的科研平台支撑。创新团队原则上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或校级各类科研平台为依托,具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氛围。

第六条 有优势明显的学术水平。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全省同行中应具有明显的优势,近5年人均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EICSSCI收录;获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获市级及以上级别的社会科学奖1项。

第七条 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创新团队在申报时须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有教育厅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获资助经费总额理工类在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在5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学校科研创新团队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量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申请建设的团队要认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团队申请书》,以团队带头人所在院系、研究所或科研机构为依托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经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上报科研处。

第九条 每次申报数额,原则上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不超过2个,校级各类科研平台不超过1个。

第十条 学校本着“鼓励创新、科学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建设的创新团队进行综合评议和审核。重点考察研究方向是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以及人员队伍、研究条件、研究基础等各项内容是否符合创新团队要求。

第十一条 经过专家评审和团队带头人的答辩,选出候选团队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学校科研创新团队。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对创新团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获得批准的学校创新团队可以优先申报上级部门组织申报的各类创新、优秀团队。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推荐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各级各类优秀人才项目;优先支持团队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所需经费依照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的创新团队,由学术带头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团队研究计划》一式三份,经所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团队建设需要,各创新团队可以聘请一位国内外同领域知名专家作为团队指导教师。各团队所聘请的团队导师需由相关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手续,接受相应考核。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年底由团队带头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十八条 学校对创新团队实行总体目标考核,不对团队成员个人进行考核。具体目标是,每个创新团队在三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4项,或获得发明专利3项,或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2项。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 每个创新团队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分年度下拨,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二) 每个创新团队所获得的专项支持经费按6:4比例分为团队导师劳务费和计划实施经费两项。团队导师劳务费由有关部门统一支付给导师本人,计划实施经费按照申报预算,由团队带头人负责支配;

(三) 创新团队批复后即下拨总资助金额的三分之一,第一年考核通过后下拨与上一年等额的资助经费;

(四) 如第一年度未完成三年总任务的三分之一,第二年度初期下拨上年度资助金额的一半,第二年未完成三年任务的三分之二,暂停拨付资助经费,待第三年全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将缓拨经费补齐。如果第三年仍未完成任务,经费拨付终止。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导师、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团队核心成员变动等,要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人员调整的书面报告,科研处视情况做出重新聘任团队带头人或取消该创新团队建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三年未完成团队工作计划和被取消的团队带头人,三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上一条: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